私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呈相关关系
回过头来看,不能不承认,没有健全的私人,就不可能有负责任的公民;没有正常的私人社会,就不可能有成熟的公民社会。
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有一种复杂的双向互动关系。私人社会培育民众最基本的道德,形成一种主流价值,培育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相互信任。而正是这些私德构成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动力及行动的精神基础。中国古人讲,“求忠臣必入孝子之门”,十分生动地说明了私德与公德的关系。健全的私人社会有助于把个体训化成公民。
私人社会也为公民参与自治、参与公共事务提供组织资源。公民社会所追求的治理形态肯定是自治,而私人社会的很多组织,可以直接用作自治的手段。公民以个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是无力的,而私人社会则提供了参与的最基本的组织手段,至少可以训练人们的合作、组织技巧。健全的私人社会让人们知道如何做公民。
因而,如果对不同共同体进行横向比较就会发现,在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很多人羡慕美国的民间基金会十分发达,公共社会的方方面面十分发达,而这与美国相对健全的私人社会,相对古典的价值观念,直接相关。人只有经过私人社会的驯化,才有可能节制利己本能,使同情心、良知展露出来,从而使其行为可为他人预期,并对他人有基本的信任。
私民社会以传统为根基
启蒙者或许并不反对人具备美德,但他们过分乐观地坚信,单纯依靠个人理性的思考、觉悟乃至计算,再加上启蒙者的理性教育,人就可以具备私人生活中需要的私德,也可以形成认同自由民主价值的现代公民精神。他们对人、进而对公民有一种理想化、浪漫化的认知,当然也就觉得,不需要私人社会的中介,人就可以从每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状态,直接通往完美的公民社会。
这是一个巨大的谬误。人的理性没有这么大的魔力。私德不可能因为启蒙的理性教诲就自然生成,公德更不可能。相反,私德必须借助于某种教化体系来养成。人节制自己本能的道德习性是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通过耳濡目染、通过专门的教化而习得的,而不是理性反思的产物。哈耶克毕生都在批判那种理性的自负。人的理性没有能力分辨,什么样的规则对于共同体的存续、对于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合作是合适的、必要的。相反,人们只是在私人社会中习得那些经过时间考验的传统伦理规则,因而过上了文明的生活。公德则是以这种私德为基础,并在其与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的互动中逐渐地生成的。
因此,一个健全的私人社会,必然呈现出相当程度的保守性,因为那些合理的道德规范不可能被理性地设计和重新构造,相反,它们蕴涵于传统的价值、道德、宗教中,并渗透在私人社会的这种传统制度、组织中。道德教育只有借助于传统宗教、信仰的神秘魅力才能有效地对个体发挥作用,具体单个人的理性计算和理性反思不可能在个人内心中生成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至于启蒙者依据理性所设计出来的新道德规范体系,终究不过是过眼烟云——大约只有启蒙者才会自负到去为全人类设计道德规范体系。这种努力不过是一种理性的滥用而已。
故此,若人们希望本共同体的公民社会健康发育,就必得接受传统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笔者近年来支持某些人士所倡导的国学教育。儒家的振兴、其他各种宗教的复兴、各种传统节日的复兴、人们对家庭价值的重新珍视乃至国学教育等等,都是一种有助于社会发育的可喜迹象。这种私人社会的重建,当可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丰厚的土壤。只有具有善心的企业家才会成为慈善家,只有孝敬自己父母的人才会想到帮助他人的父母,只有关心心灵生活的人才会关心自由。
不过,有些人士把国学教育、传统复兴与公民教育、公民社会对立起来,他们说,与其复兴传统,不如创造自由的新传统,与其进行国学、儒学教育,不如进行公民教育。他们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以为个人可以直接从时刻计算利害得失的理性的狼,进化成为负责任的公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认定,传统道德就是“三纲五常”,这种纲常名教是落后的、反动的,只会培养出奴性的人格,阻碍现代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公民人格的发育。
后一个认知,被人重复了无数遍,但终归是思想偷懒的情绪化判断。从政治性功用的角度来观察,任何一种宗教、道德体系都是含混的。西方的道德、宗教体系恐怕也与自由的公民人格之间不是那么严丝合缝。这并不奇怪:人在私人社会中所习得的道德习惯,只是其参与公共生活的基础,公民人格、公民道德终究是在这种私德与人们的公共活动的“资相循诱”中生成的。传统道德纲目中那些适合于公民生活的部分会在这个过程中生长、放大。但是,没有种子,这一过程本身就无从谈起。
公民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论公民是指古典意义上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公民,还是现代意义上积极争取自由、维护个人权利的公民,或者是当代意义上积极参与自我治理、从事非政府、非赢利性活动的公民。但是,人不论扮演哪种公民角色,都以其系明理的、有良知的、有道德的私人为前提。
更进一步可以说,一个人可以不必是积极的公民,只要他是个好人,具备常识、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人,则不论对社会还是对自己,就差不多够了。假如在此基础上,他又具有公共精神,自可推动社会治理更上一层楼。但假如社会缺乏“好人”,那社会就连最基础的秩序都不存在,又何来善治?如果连私人社会都残缺不全,又何来健全的公民社会?而私民社会的发育或者说恢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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