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工龄政策未落实

我发现国办发(1982)第36号文件下发后,各省执行情况大不相同。

责任编辑:史哲 陈斌 蔡军剑

我原来在青海玉树军分区工作,转业后在河南电力报社任副总编辑,常有曾在青海、新疆、甘肃等地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同志,反映高原工龄政策未能落实。经了解,我发现国办发(1982)第36号文件《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后,各省执行情况大不相同。

听说陕西是落实了,转业到青海的部队干部也说早就拿到了补助,江苏省更是抓住“海拔3500米以上”这个本质问题,在苏人通(1999)53号文件中规定:“曾在青海、新疆、甘肃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经调动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后退休的,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号文件关于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人员退休的有关规定,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而河南省则认定,此文只对在西藏工作过的职工有效,对曾在青海、新疆、甘肃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孰是孰非,还盼权威部门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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