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无辜计划”与“无辜联盟”:从个案援助到制度变革

“无辜计划”还致力于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预防冤案。自成立至今,已在全美成功促成或改善将近70部法律法规。英国“无辜联盟”还致力于冤案的研究及公共传播工作,以期推动司法改革。最显著的工作,莫过于建立了一套用于评估案件承接的标准。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黄心宇

“无辜计划”还致力于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预防冤案。自成立至今,已在全美成功促成或改善将近70部法律法规。

英国“无辜联盟”还致力于冤案的研究及公共传播工作,以期推动司法改革。最显著的工作,莫过于建立了一套用于评估案件承接的标准。

1992年,两位美国律师在叶史瓦大学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成立了“无辜计划”项目,旨在通过DNA鉴定证明罪犯无罪。2004年,该项目注册成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目前,该机构有16名理事,2名执行长,7名全职律师,每年有大约18名法学院学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案件工作。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

2000年,全美十个“无辜计划”项目聚集一堂,在芝加哥召开了第一届“无辜联盟”年会。截至目前,“无辜联盟”正式成员已发展到65个(56个在美国,9个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英国及荷兰)。

截至2014年5月,美国已有316人通过DNA鉴定被改判无罪,其中包括18名死刑犯。美国“无辜计划”参与了其中的172个个案,其余的个案由“无辜联盟”的其他成员机构、律师个人或罪犯本人参与。

在美国,每年都有超过3000人向“无辜计划”项目寻求法律援助。但该项目只接受已被定罪,且存在物证,可通过DNA鉴定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从效果看,在所有经过DNA鉴定且在五年内结案的案件中,43%的罪犯被证明无罪,42%的罪犯被证明有罪,其余不能确定。同时,在所有通过DNA鉴定证明无罪的案件中,超过40起案件是通过DNA样本找到真凶。从周期看,一旦确定援助,案件一般都需要一年至十年的时间来完成整个诉讼。

可以通过一个案例件来说明“无辜计划”是如何操作和运行的。1996年,法院认定罗伯特·杜威强奸和谋杀19岁女孩捷西·泰勒事实成立,并判决终身监禁。警方认定罗伯特存在嫌疑的依据有二:一是当警方询问被害人朋友时,罗伯特躲藏在壁橱里;二是被害人的朋友曾向警方透露,被害人曾提及她很害怕罗伯特。尽管现场的精液鉴定结果可以排除罗伯特的嫌疑,但警方认为这仅表明共犯的存在。另外,警方从罗伯特本人的衬衫发现了来自被害人或者罗伯特本人的血迹。2007年,罗伯特及其律师联系到卡多佐法学院的“无辜计划”寻求帮助,希望可以对衬衫上的血迹进行进一步的DNA鉴定。之后的DNA鉴定结果显示,衬衫上的DNA并非罗伯特所有,而是指向另一人。2012年4月30日,罗伯特被无罪释放。

根据“无辜计划”的研究成果,造成冤案的原因包括:错误的指认(75%)、错误的刑事鉴识(52%)、错误的供述(25%)、线人(15%)、办案人员过失或违法、辩护不力。在查找冤案原因的基础上,“无辜计划”还致力于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预防冤案。自成立至今,“无辜计划”已在全美成功促成或改善将近70部法律法规。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是2004年“所有人的公义法案”(Justice For All Act)。根据该法案,所有联邦罪犯都享有向联邦法庭申请DNA鉴定的权利,同时鼓励各州采取充分的措施保存证据及DNA鉴定。其他关键性条款还包括:帮助仍保留死刑的州对指控及辩护建立顾问、培训及监督的有效机制;为各州提供充足资金以开展更多DNA鉴定,并赔偿冤案受害者;要求各州对过失或违法刑事鉴定行为建立独立调查机构等。

“无辜计划”的多年实践也显示了其面临的诸多障碍,其中包括:花费巨大精力及时间寻找证据;证据退化、遗失或被毁坏;控方异议从而导致诉讼冗长等。

2005年,“无辜计划”从美国扩展到英国——英国第一个“无辜计划”在布里斯托大学成立。与美国类似,英国也成立了“英国无辜联盟”,截至目前已涵括了35个成员。

英国“无辜计划”主要接收两类案件:一是定罪主要依据为不可靠的DNA证据,如获取的样本数量不足等;二是存在可以被鉴定的生理证据(案件侦查时技术条件尚未成熟无法进行DNA鉴定)。接收后,案件将被转交给联盟中的“无辜计划”成员,由其进行全面独立的调查。如能找到证明申请人无罪的证据,“无辜计划”将协助申请人向国家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不同于美国,在英国通过DNA鉴定被无罪释放的案例并不多见。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大多罪犯及其家庭而言,DNA鉴定过于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和刑事鉴定部门并不愿意采用已在美国普遍使用的新技术。另外,无论是“英国无辜联盟”还是它的成员,都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这样的刑事鉴定和分析。

除个案援助之外,“英国无辜联盟”还致力于冤案的研究及公共传播工作,以期推动司法改革。最显著的工作,莫过于建立了一套用于评估案件承接的标准。这套标准将“真正潜在的无罪罪犯”与“本人主张无罪的有罪罪犯”区分开来。后者主张无罪的情形可能包括:对刑事法律的无知、误解或异议,为保护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受刑事处分,滥用程序或诉讼权利以获得上诉机会等。

同样参照美国的“无辜计划”,我国台湾地区也在近年成立了类似项目。台湾大学法学院王兆鹏教授及数名律师在2011年4月发起成立了以冤案救援为宗旨的组织“冤狱平反协会”。经过一年的筹备,该组织于2012年正式成立。该协会目前有37名成员,涵盖律师、学者、社会团体、企业界、医学界及宗教界等专业人士,借由多元化成员组成,以使不同领域的专家皆能发挥所长。

该协会的任务包括:救援无辜者,分析误判原因,推动立法和司法体系改革,协助冤狱受害者重返社会,追究违法失职公务员的法律责任等。在个案援助上,协会只接收确已定罪的判决,且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必须是“科学证据错误”或“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对于审核通过的错案,协会将代为向“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请求,或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无辜计划”的价值,在于弥补官方发现和纠正冤案机制的不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并通过公民的民主参与监督司法。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刘小珊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