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敢用的法律 尘封27年重见天日父母失当,撤销监护权!

近日,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这是全国首例由第三方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没有保障就没有干预,判后政府不管,法官就不敢落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邵克 朱亮韬

在中国,打骂孩子往往被当做家事,公权力不干预,法律成空文。这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有关,而背后是国家责任的缺位。 (何籽/图)

编者按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司法制度,撤销、转移监护权的法律成为“僵尸条文”。福建判例和即将出台的四部门意见,意义不止在于激活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一次多部门联合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行动,意外促成了撤销监护权典型判例的诞生。判后政府不管,法官就不敢落槌。

“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有望在年内出台,如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将有规则可循。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

[2014]仙民特字第01号,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书,无意间创造了历史。

在此案中,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

“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司法实践才刚刚开始。上述案例为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起草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最快有望在年内通过。

屡教不改的暴力母亲

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仙民特字第01号诞生。

作为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丽某对其儿子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将之移交给村委会。

村民林丽某2003年在外地怀孕后回到家乡,次年7月3日生下私生子小龙。榜头镇是当地的经济重镇,以加工红木家具和生产佛珠闻名,但林家一直在贫困中挣扎。多年来,母子二人一直生活在垃圾满屋的一处土房子内。林丽某早出晚归,几乎对小龙不管不问,致使儿子常常挨饿,午饭全靠邻居施舍。

现在小龙已满十岁,连十以内的加减法还不会。近五年来,林丽某还经常用火钳鞭打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后背。

2013年8月中旬,小龙的遭遇被当地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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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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