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学校该退还“助学款”吗?

责任编辑:陈恺辰 蔡军剑 实习生 李醒 叶静仪

女儿小学毕业后,广州一位陈姓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2012年9月,陈某女儿从外地某小学转入广州海珠区某公办学校就读四年级。陈某诉称,当时学校要求转校取得学位,须缴交捐资助学款7000元,事后他按时去交了钱。2014年女儿小学毕业以后,陈某起诉学校要求退捐资助学款。日前,广州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捐资助学意向书》属于有效公益合同,不得任意撤销,驳回其诉求。学校是否该退还捐资助学款,这个问题值得一辩。

正方:

原告认为,2010年1月28日,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费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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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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