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权利才是元问题

自主招生很有限,大学基本没有自己的再考试,没有自己的标准,换言之,大学的采购权还远不充分。如此大学,作为事业法人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廖媛

(农建/图)

自主招生很有限,大学基本没有自己的再考试,没有自己的标准,换言之,大学的采购权还远不充分。如此大学,作为事业法人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像高考制度如此重要的问题,关系中国百年大计,也应该接受人大的监督。

中国高考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已经谈得太多。但至今为止,我所见的高考讨论,几乎都是就事论事,缺乏对元问题的探讨。我认为,高考问题的牛鼻子是权力与权利的配置。三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和国企改革,本质都是权利的恢复,这是改革的逻辑起点。

本文要讨论的高考问题,不是高考的后果,是高考制度建设的元问题,各方利益背后的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具体说,包括政府的权力,大学、教师、考生、社会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大学的法人权利

所谓大学的权利是指大学作为事业法人的权利。和自然人相对的法人,在中国有企业法人、事业(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从法律上说,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

就企业来说,企业拥有独立的人财物权,采购权、销售权、人事权,政府可以制定质量标准,但没有干涉企业经营的权力。

同样的,大学作为教育事业法人,应该有充分的招生权、学生培养权、学位授予权。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则大学就不好称作合格的法人。

依据法人的界定,来看看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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