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为倒卖玉米与滴滴的辩护

日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判决: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一缓二。其实,如果要以非法经营罪入罪的话,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滴滴吧。

责任编辑:陈恺辰 蔡军剑 实习生 蔡莹 余晨

听起来像天方夜谭。日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判决: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一缓二。其“犯罪情节”是“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从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再卖给粮库,也触犯刑律?

根据国务院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想从事粮食收购的,必须从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这个条例2016年2月修订过,简化了对粮食收购者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要求,呼应了“简政放权”的大势,但第9条仍原封不动保留下来了。违反了这一条,就有可能触犯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第一种类型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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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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