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的“过错”能救贾敬龙吗? 解析“被害人过错”的司法适用

假如拆迁存在过错,是村支书一个人的错吗?同样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当场杀人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应作何区别?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孙莤莤

经过多年改造,北高营村已融入城市中。村民们现在多居住在这个新建的小区里。(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图)

假如拆迁存在过错,是村支书一个人的错吗?同样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当场杀人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应作何区别?

在贾敬龙案中,有很多人提出来,村支书何建华似乎存在过错。那么,能否以被害人过错为由,排除对贾敬龙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呢?这是非常关键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

尽管刑法未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理论、司法文件和实践中,“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从宽量刑情节得到普遍承认。只是一旦碰到疑难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适用时,争议就来了。

何为“过错”,谁的“过错”

从各方披露的情况来看,多个因素指向了何建华指挥拆迁的合法性。一方面,拆迁协议本身是否有效?这涉及贾敬龙由于房屋的宅基地性质而拥有的权利,以及签署协议是否基于胁迫等事实问题的认定。另一方面,即使拆迁协议有效而贾敬龙拒不履行的话,何建华领导下的村委会能否成为强制拆迁的有权主体?如果这两个问题之一的答案为否,至少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在法律上存在一个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的过错。

即使认定本案中有过错,但它是否属于被害人何建华的过错?刑法上的被害人过错,应当是由被害人完全承担责任的过错。北高营村的拆迁行动,是在积极响应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在何建华担任北高营村支书和村主任之后,出台了拆迁方案。据媒体报道,拆迁方案得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同意,区里的主要负责人还参加了北高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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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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