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土地管理法成为“改革利器”

现有改革思路依然将宅基地视为一种由集体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所做的改革只是允许宅基地在集体内部进行市场流通。

责任编辑:戴志勇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31日《南方周末》)

现有改革思路依然将宅基地视为一种由集体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所做的改革只是允许宅基地在集体内部进行市场流通。这样的改革如同在咸腊肉上撒了点糖一般,并不能让腊肉变得更甜。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在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已经于2017年7月2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供国务院审议。

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专家们依然有多种意见。笔者认为,在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方面,征求意见稿确实取得了一些显著的进步,但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依然存在着偏差,需要进一步改革。只有继续完善,未来的土地管理法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利器,而不会成为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障碍。

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这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当前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与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地方做一些分析。

公共利益的范围

首先,在土地征收领域,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所建立的“凡是搞建设,必须申请国有土地”的机制,并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取而代之。这样的制度革新有利于落实宪法关于“只有基于公共利益才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的规定,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要求。

需要进一步改革之处在于,征求意见稿虽然建立了“只有基于公共利益才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制度框架,但却同时将&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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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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