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范围缩小,公共利益明确,宅基地改革力度不大

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独家卖方垄断被打破,征收不再是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发自:北京、河北定州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18年8月31日下午,海口江东新区绕城公路项目指挥部与涉征村民代表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9月19日《南方周末》)

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独家卖方垄断被打破,征收不再是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允许入市的仅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新法虽然加强了政府在征地前与农民的沟通协商,但农民反对征地的理由仍须是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违法:“如果方案合理合法,不能说因为我(农民)不愿意就不让你(政府)征地。”

共167人参与了投票,其中赞成163票、反对1票、弃权3票。2019年8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消息传来,李进永发现自己所在的工作群里“沸腾”了,“有人说,(新法)里面吸收了好多咱们定州的试点经验,大家发了一溜的大拇指。”

李进永是河北省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2015年,定州市被中央列为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之一,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定州的主要做法是对征地流程进行规范——变“喊话”为“对话”。“补偿安置方案是在有征地意向时就与农民充分协商的,如果实在协商不下来就不报批,农民不签完协议就不征地。”李进永称,这一征地程序有效解决了“批而未征”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了因征地引发的矛盾。

经验最终被新土地管理法吸收。“以前只要求征地必发公告,现在规定了征地的前置条件,等大多数老百姓没有意见再开始征地。”农业农村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次修法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予以确认。

“整个(修法)不仅过程缓慢,而且阻力非常大。”廖洪乐说,虽然有人因新法“改革力度不够大”而感到失落,但他还算满意:“我们国家的土地改革是渐进的改革,没实践好的不敢形成法律。”

“血的教训”

土地管理法上一次全面修订是在1998年。当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因征地补偿价格低、征地程序不完善等,一直被诟病不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也被业内人士称为“计划经济最后堡垒”。

次年,原国土资源部就认识到“现行征地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成立了相关课题组,并启动改革试点。可以说,这20年间,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征地制度的改革试点从未停歇。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土地管理法于同年作出适宪性修改,在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后加了几个关键的字——“并给予补偿”。

随后,立法者开始酝酿更细化的修订方案。但草案在201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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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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