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同判”,谁说了算?

近两年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类案不同判”引起的社会争议越来越大。

最高法:发现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4种情形的,承办法官要进行类案检索。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原秘书长李轩: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不是强制性的,法官不照做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要想产生硬约束,还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甚至修改法官法”。

(本文首发于2020年8月13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出台文件,规定办案法官遇到4种情形要进行类案检索,慎重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东方 IC/图)

面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做出不一样的判决,有时还大相径庭。

“类案不同判”已成了影响司法权威的痛点问题,各级法院都在探索破解之道。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要求,今后遇到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形时,法官应进行类案检索,在此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

当天,最高法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明确“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裁判生效的案件。

依照这份文件,办案法官遇到4种情形要进行类案检索,包括发现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拟提交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的等。

“这算是破冰之举。”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以前有些法院不重视类案检索,找到同类案件,支持合议庭观点的就高兴,不支持就忽略,“接下来就要看意见能否落地生根”。

中央巡视组关注

指导意见出台前,受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邀请,刘俊海在6月24日参加了一次线上会议,主要讨论最高法相关文件的送审稿,其中就包括加强类案检索。

长期以来,类案检索都被视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意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

不过有关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一直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社会上希望尽快规范完善的呼吁始终存在。

2018年8月,直属于最高法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开始进行“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最高法院长周强对此作出批示。

半年后的2019年2月,最高法的“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必须“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五五改革纲要”的落实。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部分律师和学者认为,此次提出加强类案检索,有一个背景是,近两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思考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