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应打破“信息孤岛”现象丨法眼

有必要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为切入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的司法救助制度。

在具体认定“生活困难”问题上,应坚持实质审查,避免将“低保户”等形式化标准作为生活困难的唯一认定依据。

(本文首发于2022年4月14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1年11月,福建霞浦县检察院检察官为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孩子送去学习用品和司法救助金。 (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图)

近年来,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取得长足进步,司法救助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家主导司法救助的改革基调。2015年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意见”),为开展司法救助提供了框架性规范。

同时,国家对司法救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年的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2.6亿元,检察系统救助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3.2万人4.2亿元;2021年,法院系统司法救助4万人,检察系统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方4.8万人。

但也应该看到,中国目前的司法救助仍然存在着基本法律缺位、相关规范不系统、救助对象不明确、帮扶有限、用力不均等问题。虽然早期司法救助主要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特定概念,旨在通过缓、减、免诉讼费用来保障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但随着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的扩大,针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是因为在刑事司法领域,大量刑事案件因无法破获或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或足额赔偿,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救助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急救困”和消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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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游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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