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明年施行 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成重点鼓励方向

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20年版相比,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成为新版《鼓励目录》的主要变化方向。

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重点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保持已有鼓励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原则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具体来看,《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

其中,《鼓励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终端产品领域,新增或修改航空地面设备、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工业节水相关装备等条目。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盾构机轴承、自动驾驶相关关键零部件、高性能轻金属等条目。原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性能涂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条目。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压舱石,也是我国经济优势之一,不仅产业体系门类齐全,而且市场广阔,人才资源丰富,使得我国制造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最近印发的《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也将制造业列为了引资重点,通过积极吸引制造业外资投资,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同时,《鼓励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在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应用,海上风电装备和海洋新能源装备设计研发等条目。在商务服务领域,新增或修改退役风电叶片及废弃光伏组件回收处理,传统能源清洁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语言服务等条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许召元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我国工业部门进一步发展,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也在增加,包括研发和设计、管理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等多个环节。未来中国需要在服务业对内和对外开放上持续发力,进一步聚焦数字经济、金融服务等领域加速开放探索,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支持,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升产业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此外,《鼓励目录》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了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其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在江西、安徽、河南、贵州、甘肃、宁夏、广西等省区新增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条目。发挥传统制造优势,在重庆、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市新增装备制造等条目。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新增农畜产品加工等条目。提升沿边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在西藏、新疆、云南等省区新增商贸物流、旅游休闲等条目。推动资源型地区绿色转型,在山西、内蒙古等省区新增相关条目。

商务部数据显示,目前中西部使用外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东部。今年1-9月份,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13.3%、34.8%和33%。

白明表示,未来中西部地区应继续加大基础设施改善力度,完善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内河运输等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从而提升贸易便利度。

新形势下进一步提振外资预期

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1-9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37.6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5.6%,折合1553亿美元,增长18.9%。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延宕,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加速演变,我国利用外资虽然稳中有进,但依然面临较大的外部压力。修订新版《鼓励目录》是当前形势下进一步稳外资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也有利于进一步稳住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振外资预期和信心。

中国贸促会10月28日发布的《2022年第三季度中国外资营商环境调研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诸多外资企业全球业务发展的动力与引擎,绝大多数外资企业看好在华长期发展前景,对获取经营场所、市场准入和纳税指标评价较高。95.33%的外资企业对获取经营场所评价“较满意”以上,89.94%对市场准入评价“较满意”以上,88.71%对纳税评价“较满意”以上。

“三季度,中国市场对外资依然保持较强吸引力,国内社会环境稳定、经济潜力巨大、市场空间广阔、产业配套完整、政策优惠持续,全球诸多主要投资机构纷纷对中国投下‘信任票’。”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孙晓表示,近八成外资企业维持了现有生产业务规模,吸引外资规模持续增长。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目录》作为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对于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2022年版《鼓励目录》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2020年版《鼓励目录》同时废止。符合2022年版《鼓励目录》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以享受新版《鼓励目录》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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