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未违反《预算法》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中央政府将代发2000亿元左右的地方政府债券。17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地方债券拟定为三年期限,考虑于2012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实现全部还本付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管理使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将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 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

与1998年中央发行国债然后转贷地方举措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次发行的不再是国债而是地方债,地方政府将成为债券的责任主体。

三年还本付息:不留包袱给下一届政府

上述负责人介绍,债券期限为3年,即于2012年本届政府任期内实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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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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