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保密法应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通盘考虑

如果政府可以任意将某一信息定为国家秘密,并且这种定密不受到有效的监督、救济,公众的知情权必将成为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戴志勇

■信息公开法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法,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常态,保密法只不过是服从于保障公民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一个具体的、只约束国家特定人员的内部规则

■如果政府可以任意将某一信息定为国家秘密,并且这种定密不受到有效的监督、救济,公众的知情权必将成为一句空话

保密法(修订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涉及到公民的信息自由权、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等诸多公民基本权利,诸多问题需要明辨。

保密法修改应通盘考虑

保密法必须与信息公开法的立法通盘考虑,而且保密法的原则应服从于信息公开法。信息自由与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和知情权,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信息自由的有关法律。为了保障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公民知情权,建设法治和透明政府,我国也在2008年颁布了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法本应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只是由于经验不够成熟才暂时作为行政法规颁布。

近年来,很多公民就信息公开向政府提出的知情诉求都遭遇了保密法的阻隔。如北大法学院三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和资金流向被拒绝。甚至有的公民连自己经租房的房产信息,都被有关部门以同样理由拒绝提供。

公众期望通过修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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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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