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过度化的隐忧

责任编辑:赵凌 实习生 袁端端

■法眼

近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2004年9月,两高曾就这一问题发布过一次司法解释。《解释二》的文本来看,加大了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确立了认定行为人“明知”的证明标准,增加了相关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并对网站和淫秽网站进行了界定,这对于统一全国的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不过,从司法能动的角度来看,过度的司法解释可能会产生一些并不显现的司法后果:

司法解释容易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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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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