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靠“送法下乡”不能解决社会矛盾

治安法庭、小额诉讼是国外成功、有效的经验,不能因为是国外的而弃之不用。不能既缺乏想象创造力,又拒绝学习他人的经验。只有“穿新鞋、走新路”,才会找到司法改革的正确途径

责任编辑:戴志勇

治安法庭、小额诉讼是国外成功、有效的经验,不能因为是国外的而弃之不用。不能既缺乏想象创造力,又拒绝学习他人的经验。只有“穿新鞋、走新路”,才会找到司法改革的正确途径

中国的司法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动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纵观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其早期是在学者积极呼吁倡议下,引导舆情,触发学界持续热议和公众高度关注。随后,最高司法机关进行了主动的、系统的司法改革,由此出现了外力推动和内部回应改革的良性互动局面。其后,在更高的司法领导机构的介入下,司法机关内部成立了司法改革机构,司法改革由上述司法机关与学界互动的局面,变为完全由司法机关内部的研究活动。

虽然近年来学者和社会上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已经偃旗息鼓,但是,对于司法改革的争论并没有停止,特别是当前司法大众化还是专业化、职业化的讨论等,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些方向性问题。事实上,过去司法改革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理念,并据此试图建立一套制度体系,意在破解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难题,克服司法中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大众化等问题。应该说这种改革目标是中国司法现实所需要的,也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取得了一些进步和现实成就。遗憾的是,现在的一些做法,却有对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否定之意,强化司法的政治性,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似乎是要回到过去以调解代替审判、“群众办案”的模式,有些“穿旧鞋、走老路”的感觉。

不要自我封闭,要借鉴现代经验

司法改革的路如何走?当今司法面临的众多问题,其中一个是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与纠纷,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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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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