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首次得明确界定刑讯逼供取证不能定案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与书证,明确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合新华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前,据媒体报道,在5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承认,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甚至发生了个别冤错案件,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周永康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吸取教训”,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 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他特别指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 枉不纵”。

据据新华社发布的“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两规》定答记者问披露,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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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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