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念下,没有“灰色收入”这一说

隐形收入不是灰色收入,而是违法收入。它或者本身来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贪污受贿,或者它本来是合法的,但为了偷逃税收,采取了隐形形式,因而成为不合法收入。

责任编辑:戴志勇

隐形收入不是灰色收入,而是违法收入。它或者本身来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贪污受贿,或者它本来是合法的,但为了偷逃税收,采取了隐形形式,因而成为不合法收入。

(向春/图)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成为热议的话题。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有“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后因有人大代表提出不同意见被删去。近来王小鲁教授在“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报告中,根据他们组织的抽样调查和其他数据分析,指出国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其中主要是灰色收入问题,进一步引起了广泛关注。

对他们使用的方法和估算的数字,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评论,但小鲁的研究推动了社会对隐性收入的重视,值得充分肯定。我想指出的是,能否把隐性收入或其大部分称为法律边缘的灰色收入,还需要从法治的角度进行推敲。坦率地说,今天中国的问题,恐怕主要还是因为历史、文化和制度的多种原因,视法不见,有法不依,执法随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带或空间。我们并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来为他人及自己开脱。

各种隐形收入都是违法收入

隐形经济或隐性收入,国际上一般称之为shadow economy或shadow income,即它是相对阳光经济、公开收入而言,其产生的原因,一般是为了逃避税收和相关法规。

收入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个人隐私,本无需对外人公开。但在法治社会,“纳税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法律要求个人收入必须对税务机关公开,进行纳税申报。

所谓隐形经济或收入,又称地下经济或地下收入,就是对税务机关隐瞒的经济或收入。从其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它并不是什么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而是不合法的经济或收入。

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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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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