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 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价

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业内人士认为,除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外,还有三点被认为明显进步的环节。也有不少专家指出条款的落实仍有困难。

中央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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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wang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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