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热议 业内人士指其被误读

法律界人士指出,相对于近几年京沪深三地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新司法解释对于房屋增值部分需要补偿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一方的规定,保护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新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解释引发热议。

有观点认为,新司法解释在房产归属方面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婚姻解体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但是法律界人士却指出新司法解释被误读,其中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条文其实对婚姻中的弱势有所保护。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呢?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