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的办公经费如何监督

议员们伪造账目报销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议事特权”,他们该由议会调查惩处,还是由检控部门起诉?面对这一问题,英国最高法院在近年的一个判例中给出了答案。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徐丽娜

议员们伪造账目报销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议事特权”,他们该由议会调查惩处,还是由检控部门起诉?

参政议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直接的介入国家政治生活。受时间、精力、技能的影响,人们可以通过选举民意代表,组建代议机关间接地参与治理国家,处理公共事务。民意代表代表选民,向选民负责,或就国家事务投票,监督政策、法律的执行;或在代议机关内就公共事务、公民权利等事项代申民意,进行辩论。

代表们履行职责的过程并不轻松也不和气:为民之利,四处走访,耗费资财,在辩论过程中言辞激烈,甚至对决策的有司出言不逊也是常有的事。倘若代表们没有物质和人身权利的诸多保障,一则生活陷入困顿,二则因言获罪,人身自由受到危害。所以,诸多国家都给予代表最高权力的代议机关及代表们一定的特别权力(利),以此保障他们顺利地履行职务。概言之,代表们在履行职责时享有演说、辩论、议事的自由以及免予受到起诉的权利,并可获取一定的津贴和补助。这些权利被统称为民意代表的“议事特权”。

只是,履职行为的概念太过宽泛不好确定:代表们参加代议机关的全体活动是履行职责的行为,代表在全体活动之外,收集公众意愿、视察相关部门并提出建议批评的行为也是履行职责。民意代表几乎事事都可主张自己享有“议事特权”而不容他人监督,由是,民意代表很容易假“议事特权”之名,行逃避监督之实。

但严格来说,代表们想随意将自己的任何行为都定义为履行职责的行为而逃避法律监督其实并不容易。例如,在代表们违章驾驶、伤害他人身体或从事其他应受法律制裁或触犯刑律的行为时,只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向代议机关进行报告并获批准)后,司法机关可以对违法的代表们予以惩罚。

在一些稍显琐碎的事项上,情况会有些不同。例如,依照各国通例,代表们履行职务期间的活动经费都由国家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代表们怎么使用这笔经费,很少有人监督,也很难监督。这是因为,活动经费的保障制度由代议机关制定,代议机关应该监管代表们的花费问题,倘若代表们主张自己如何使用活动经费是一种“议事特权”,除代议机关之外,无人有权监管,那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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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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