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公司的罪与罚

“批评”一家公司,会带来牢狱之灾吗?从南方周末梳理的几十桩相关刑事案件来看,一个关键是要看“批评”是否真实。“批评”公司的界线,还在于常识:说实话,不“收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最常使用的罪名,被判刑的此类案件里,被认定为虚假的信息,多是假得不易产生争议的事情。

责任编辑:肖华

(CFP/图)

从南方周末梳理的几十桩相关刑事案件来看,一个关键是要看“批评”是否真实。构成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发布和散布的是虚假信息(有偿删帖和敲诈勒索两种情况除外,认定是否入罪时无需考量信息真伪)。

“批评”公司的界线,还在于常识:说实话,不“收钱”。

除了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国内外涉及针对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争议,更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裁定是与非。

“批评”一家公司,会带来牢狱之灾吗?

从过往刑事案件来看,一个关键是要看这“批评”是否真实——南方周末记者查询了过去十几年来媒体公开的进入公安或司法程序的部分案例,从中梳理出曾被使用过的罪名,发现构成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发布和散布的是虚假信息(有偿删帖和敲诈勒索两种情况除外,认定是否入罪时无需考量信息真伪)。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除了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国内外涉及针对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争议,更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裁定是与非。判决的处罚不会是牢狱之灾,但也许要付出巨额赔偿。

就国内此前的几十桩刑案来说,以下为曾在现实中出现过的罪名和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常用的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这是过去十几年来与公司相关的侦查与诉讼中,最常被使用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

最近,《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即是被长沙警方以涉嫌这一罪名,“跨省”刑拘。

这个罪名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结合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纳入,归属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的罪名范畴。

这个罪名要求“主观故意”,至于犯罪动机,是泄愤还是被人指使,都不影响定罪。但若是“无意”,则不入罪。

至于犯罪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此类行为入罪,需达到“给他人造成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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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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