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5月15日
南方周末汶川大地震号外
2008-04-22 09:08:00 来源:
今后,在广东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随个人迁移而取现,参保的广东老人异地居住时,也可在异地直接使用,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买药时也不用再回原地“划卡”了。
2008年4月15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此前参保者个人账户资金不能带走,须回原地“划卡”的烦恼。
中国医保制度采取统账结合的方式,将缴费资金分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块。其中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医疗和药品费用。此前广东医保总的原则是“现收现付”,停保停止待遇,个人账户部分仍可在原地继续使用完毕,但除正式调动外,一般难以带走。而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不用缴费也可继续享受待遇,如果在异地居住,住院时可到挂钩医院就医,结算后回原地报销;但个人账户不能跟个人走,不能在异地划卡买药、看门诊。
在广东省最新下发的《通知》中,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特殊情况下的处理作出了新规定:
职工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统筹地区,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给参保人。这意味着,过去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般不能带走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也就是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将跟着人走,而不用回原地“划卡”。《通知》明确了个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另外,《通知》还规定,职工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时,可以支取其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参保人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退还本人。
(编辑 老黄)
我要打分:
0/5 (共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