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这五年:变与不变

作者: 南方周末特约记者 杨子云 2008-03-19 22:00:00 来源:

价值:2003年之后立法价值观变化。此前立法,是政策宣示性的法律,不考虑规则的可诉性,不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不是对社会政治制度的良性治理。
不足:利益博益主体没有完全参与进来;部门利益法律化趋势严重;立法回避社会最深层、改革当中最困难的问题。


访谈嘉宾: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喻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3,中国立法元年?
  记者:改革开放30年,也是中国立法突飞猛进的30年。建国后,我们经历了一段“无法无天”的立法荒芜时期。1979年,五届人大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有学者把1979年看作是中国立法时代的开始,但是在你们看来,2003年才是中国的立法元年,为什么?
  李曙光: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转变,第一个转变是“人治”向“法制”的转变,时间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一阶段也可以叫做非正式制度治理阶段,是“Rule by law”的“法制”阶段,即法律被当作专政的一个刀把子、被当作镇压的武器,顶多是把法律当作保境安民的工具;;第二阶段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时间是从1994年到2003年。这十年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就是使用政策和文件来治国,是政策之治的阶段。第三个阶段,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步入“Rule of law”,即“法治”阶段。在这样的底色上考察改革30年来的人大立法活动,你会发现,2003年之前的立法,大多是我们中央政府在表决心,它不断地宣示,不断地向整个社会说我一定要做到什么,你们应该做什么。它是一种政策宣示,或者说是一个短期政策目标的广告。比如1993年我们制定的公司法,明显的是只照顾国有企业的,它没有可诉讼性,违反了《公司法》怎么办?没有。公司的有限责任怎么承担?没有。所以这部公司法就是一个政策宣示性的法律。诸多这样的立法不考虑规则的可诉性,不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不是我们讲的对社会政治制度的良性治理。2003年开始,这种状况得到改观,比如2004年修改宪法,第一次把尊重保障人权写进去了,第一次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去了,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SARS事件后,开始动议紧急状态法,后来有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用法治的手段来应对社会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而不是用非法治的手段。2004年修改《宪法》是在法律价值上的重大突破。然后是《物权法》的制定、《破产法》的制定、《反垄断法》的制定《公司法》的修改、《证券法》的修改,还有《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这都是涉及老百姓利益最密切的法律,涉及民生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这么多年改革开放形成的利益集团、利益群体等诸多利益方利益关系调整的法律。这个意义上, 2003年才是中国立法元年这个说法是成立的。
  秦前红:总体上来说,2003年之前的立法以应急式的、补救式的居多。一般都是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的诉求作出具体的回应,谈不上整体设计。立法仅仅是政策层面的被动回应。2003之后的立法,基于对基本规律的认识,有了整体设计,立法逐渐向法律的本义回归。

民生立法占主导
  记者:5年来,十届人大立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民生问题相关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通过,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皆在此列。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未来五年立法,民生立法还将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据此有人认为,中国立法已经进入民生立法时代。我们认为,更理想的表述或许应是民权立法时代,因为,“民生”是立法内容的变化,而民权却是立法价值观的变化。
  喻中:从价值选择的层面上看五年来的立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从国家本位逐渐转向社会本位,从权力本位逐渐转向权利本位。譬如,2004年人权入宪,就表明国家将更多地承担起人权保障的责任,国家立法也将更多地着眼于维护基本人权。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也是要通过限制行政权力,为公民的权利拓展更多的空间。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进行平等的保护,有助于提升私人物权的法律地位。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社会立法,也是以保障民生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的。
  秦前红:对民权的保护和落实的确是近年来人大立法的一条主线。立法价值上,开始了向尊重人类普世价值的转变。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保护私产,增加人的自主性,这是一切立法安排和制度设计都不得逾越和侵犯的底线。行政许可法出台,从全能型、规制型、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转型。这里面有一个对老百姓的态度的转变: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

民主立法不够 部门立法严重
  记者:5年来在立法程序上,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一种重大进步,可以说,立法程序是否民主将成为考验未来立法的核心。你们认为这一点上我们是否做得充分?
  喻中:我们立法程序中还缺乏一些关键的环节。譬如严格的、例行的、公开的立法辩论。因为,在立法过程中,让不同的观点直接碰撞,是一个极其必要的交涉方式,有助于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这五年,就立法程序而言,出现了一些新探索:第一,举行立法听证会。2005年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就采用了这种公开的立法听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中,这还是第一次。第二,公布法律草案,广泛接受各方面的意见。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经历了这样一个环节。第三,增加立法透明度。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向新闻单位开放,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这些立法实践,做好了,一定能扭转目前“部门利益法律化”的趋势,实现从“部门立法”向“公共立法”的转向。
  秦前红:在调整重大利益关系和利益群体关系的法律上,多元利益的互动和博弈,在立法上做得不够。部门立法现象仍然存在,需要改观。比如,在本届立法中的商业银行法,就是一部明显带着部门利益的立法。
  李曙光:我们现在的立法很多不科学,很多立法打架。比如,《物权法》出台了,但只有这部法律提物权,我们《宪法》没有提物权,我们《公司法》没有提物权,很多市场经济的法律没有一部提物权,提的是财产。这使得法律的概念体系不一致或者很模糊。这是科学立法不够的问题。民主立法就更不用说,很多立法还都是政府部门在立法,其他的利益博益主体没有参与进来。比如,涉及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不知道;涉及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参与不进来;涉及外资的,外资企业也参与不进来;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一般都参与不进来。等等。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还很较低。 所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参与规则来。

警惕立法回避主义
  记者:有人总结,当前立法两种主义流行,一是回避主义,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就绕过去,或者语焉不详。另外就是浪漫主义,就是立法脱离现实,缺乏现实土壤。这两点,你们体会深刻吗?
  李曙光:这5年的立法,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立法技巧,就是对于那些没办法解决的问题的回避。即本届“人大”立法有一个条文是出现最多的,即“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有利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立法技巧,对于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留到时机成熟时去解决。从不利的角度来说,它是回避矛盾、回避冲突,回避解决这些最深层的,改革当中最困难的问题,这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秦前红:在现在的政治体制、经济框架下,立法还是存在“宜疏不宜细”的问题,存在着为保证原则性和政治性,牺牲规范的现象。比如,具体调整国家权力关系的监督法,立法初衷是权力限制权力,但其中的问题是:政党可否被监督?可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另外,立法与现实的隔膜没有得到避免。有一种说法是,我们过去是无法可依,现在则是已有的法律落不了地。我们的立法,有不少是悬在空中的法律。有一种说法,叫对立法的浪漫主义期待。国外的法律是内生式法律,中国的法律则有不少是法律移植的产物,是权利意识超前的产物,我们对法律的期待很超前。比如引发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权的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该怎样平衡?目前的立法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确切保护?包括对中小企业是否应该要有区别对待?这都是需要结合我们的实际认真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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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原则性和政治性,牺牲规范的现象。”
还不知道如此为了保证...还要牺牲多少法律的规范性.法律丧失了规范性,就永远无法自我完善


政党可否被监督?
来源:www.infzm.com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803/t20080319_40667.shtml
我想应该接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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