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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法饲养、善尽管理,应出台全国性法律规范养宠 | 快评
在禁养品种方面,各地通常是由当地警方发布禁养目录,但是这个目录在各地不统一,有些品种的狗,在一些城市可以养,另一些城市就不能养。再如有些地方规定只能在规定时间遛狗,而有些地方则不限制。在人员流动频繁的当下,各地规定不一,容易出现纠纷。 -
禁养犬只伤人,犬主必须承担责任:伤人者人也,非犬也 | 快评
一些错误认知和由此形成的错误实践,应当借由更进一步的立法与执法实践予以纠正。对于如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议题,也可以思考制定全国性法律的必要性。最高法的此次指导案例可以说开了个好头,也为后续的立法与执法立下了标杆:伤人者人也,非犬也。 -
“上海警察上门抓德牧”成事件:警犬军犬的谣言为何大行其道?丨快评
事实上,各地有关规范养狗的法律法规都已执行多年,本身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的权利。犬只并非民事主体,本身性质属于犬主的私人财产。“人狗冲突”是个不存在的假议题,真问题则是如何规范养狗:保障人的权利前提成立,才谈得上保护人对狗的财产权利。保护人不被狗伤害、避免“狗咬人”,仍然应是舆论关注的真问题,而不是种种“人咬狗”的假新闻与假议题。 -
从“三吠举报”到“恶犬法案”:美国人怎么养狗?
针对更高等级的人身风险,一些州制定了所谓的“恶犬法案”。一只犬在两年内攻击、伤害人类或其宠物,或有需要警方或动物控制机构制止或驱赶的攻击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恶犬”。这类狗必须被隔离,禁止与人类接触,并接受强制训练。如果犬主拒绝合作,犬只就可能被安乐死。恶犬法案要求犬主必须对其犬只负完全责任,狗攻击了人,其主未严加防范、及时处理而致人伤亡的,犬主必须为任何损伤负责,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处罚。犬只逃跑后攻击人类,犬主依旧要为犬只的行为负责。 -
有人怕狗,有人爱狗,“宠物友好”空间能否消除对立?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黄瓴认为,社区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划分出3-4平方米的区域搭建围栏,专供宠物“撒欢”。“宠物专属的活动空间关键在‘有’而不在‘大’。” 宠物友好空间虽为养宠人士而建,但也对怕狗人士敞开大门。因此,要实现人与宠物的“双向友好”,建立规则是前提。比如限制宠物体型、品种和进场方式。 所谓社会化训练,是指在狗龄2-4个月的黄金时期,让它充分接触不同的环境,熟悉不同的空间、气味和人群,从而适应城市生活。“错过社会化的最佳时期、长期不出门的狗,对外界存在恐惧,哪怕是温顺的拉布拉多也可能咬人。 -
狗伤人引发热议,人宠还能和谐共处吗?
王延冬律师建议发生此类侵权行为要第一时间取证,先把证据固定下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重点就是证据,如果前期没能充分固定证据,后期一旦侵权人反口或对事实不予认可,会给维权造成比较大的困难。取证的方式有很多,视频、录音、签署双方都认可的书面协议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监控。” “首先要知道这不是狗的问题,而是个别不文明养狗人的问题。作为宠物主,我们享有饲养宠物权利的同时,要尽量不侵犯他人。” -
恶狗撕咬幼童引发强烈关注,防止烈犬伤人重在防患未然丨快评
对那些违法饲养烈性犬,对所养的狗疏于管理,放任狗只到公共场所肆意活动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
男童被犬只抓伤后得狂犬病离世:犬只的事情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事情丨快评
家养的犬只理应由其主人负起管束之责,谨防闯进他人活动的区域,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权。有主犬只伤害他人,通常就是犬只的主人侵权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并不是犬只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关系。 -
流浪猫狗泛滥成灾之下,当务之急不是制定动物保护法丨快评
城市流浪猫狗泛滥、不文明养猫养狗,已严重挤压了人的生活空间。文明养猫养狗的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就匆忙制定动物保护法,恐怕会让不文明养狗养猫者更有恃无恐,加剧矛盾。 -
成都“毒狗”者其实在喂鸟:各得其所的根本在于建立明晰权利边界丨快评
近年来因为狗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违法和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引起了大众的反感。矛盾的根本解决,还需要养狗者自觉合法、文明养狗,尊重人的权利;深刻理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的权利置于一切之上,减少养狗对他人的干扰。国家应该在全国层面出台养狗相关的法律,严格规范养狗行为,允许小区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养狗。有关方面应该加强执法,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狗行为依法处罚。如此,才能确立明晰合理的权利边界,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民众尤其是儿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爱狗人士和不爱狗人士乃至一般大众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