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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同时也证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是冤案。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看,判决书所列十多项证据,除女方的说法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疑点,都没有被采纳。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宣布邸某无罪,充分证明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 事实上,女性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再以报警强奸威胁敲诈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见。日前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个犯罪团伙就让团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敲诈勒索。该团伙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还有3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到邸某案,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公检法三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办了错案,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冤案受害人就了结,责任人却不用负任何责任,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失去了意义。 -
“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 快评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5年,最高检发布了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况下,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
从“卖惨引流”到“诬告引流”:“造谣吸粉”的网络生态伊于胡底? | 快评
与之类似的“给住院婆婆吃泡面”“女子编排‘老头强奸孙女致怀孕’被拘留”事件已经上演过。一些自媒体从业者发扬“为了流量不惜坑蒙拐骗”的精神,编造放大代际矛盾、男女矛盾、婆媳矛盾的“类型片”短视频,意在收割流量获取分成,或是殊途同归的向“宇宙的尽头是带货”迈进。 -
“素媛案”强奸犯又被判刑:性犯罪者重犯的几率有多高?
不少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对赵斗淳出狱展现出担忧和悲观。韩国京畿大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人员评估称,赵斗淳再犯的可能性高达76%。而韩国延世大学精神科教授申宜珍表示,他在狱中的行为已经表现出性欲过盛。 -
35岁西班牙女子被7名印度人轮奸:强奸为何成印度痼疾?
除了印度治安差之外,印度传统文化中,对女性权利缺乏尊重,是印度强奸猖獗的重要原因。 -
散布强奸谣言只补偿1300元?司法应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名誉权 | 快评
造谣诽谤与诬告陷害会给受害者带来“社会性死亡”的人格权利受损,对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近乎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涉事人员出于何种目的,造谣诽谤带来的侵权后果都可以非常严重。公权力理应摒除“性别偏好”嫌疑,一视同仁地打击造谣诽谤行为,震慑那些潜在的幸进之徒,同时依照比例原则给予受害者对等的司法救济,还他们一个公道。 -
半年内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团伙落网,无罪推定应坚持 | 快评
不难设想的是,如果三人团伙的作案手法再“细腻”一些,是否这个团伙还会继续作奸犯科下去?是否还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上当受骗?三名已经被错关错抓的受害人,又是否一直等不到沉冤得雪的那一天?更进一步而言,如果这个三人团伙“见好就收”的话,是否就永远不会被法律追究,乃至换一种犯罪手法继续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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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被强奸七次?诬告敲诈团伙终落网
犯罪团伙仅仅“在对方身上伪造抓痕”就可以成功立案并实施诬告陷害与敲诈勒索行为,这表明警方与检方应该是过于轻信了他们的“证据”,造就了八名诬告受害者,其中三人身陷囹圄。 长期以来,法律界流行一种看法:为保障真被强奸的女性敢于报案,只有男方被诬告并判刑入狱,诬告方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种看法客观上等于人为地降低了强奸案的举证标准,不符比例原则,还可能反过来形成了负向激励。本案中的三人团伙八次诬告陷害居然次次得手,跟证据标准的宽松不无关系。 -
云南宣威凶案致6死,嫌疑人曾犯强奸罪
多位受访村民称,被害人中有一位三四十岁的女性,姓杨,另四名被害人都是她的孩子。 十年前,俞某海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经两次减刑,于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
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