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当出现“放过坏人”与“冤枉好人”的两难困境时,宁可选择“失刑”,也不冤枉无辜之人

责任编辑:陈斌

“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尽管并非完全是同一回事,但它们的价值取向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当出现“放过坏人”与“冤枉好人”的两难困境时,宁可选择“失刑”,也不冤枉无辜之人。(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24日《南方周末》)

当出现“放过坏人”与“冤枉好人”的两难困境时,宁可选择“失刑”,也不冤枉无辜之人。

让我先讲一个司法故事:南宋淳熙年间,江西有一个叫做程念二的平民,被人谋杀身亡。他的妻子阿梁、阿梁的奸夫叶胜成了犯罪嫌疑人,一些证据显示:阿梁勾搭奸夫,谋杀了亲夫。但是,在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时,阿梁招供之后又翻供,翻供之后再招供,按照宋朝“翻异别勘”的司法制度,嫌犯一旦翻供,必须重组法庭,重新审理。所以程念二被杀一案,审了九年,还是未能结案,阿梁“节次翻异”,朝廷“凡十差官勘鞫”。在漫长的审案过程中,叶胜病死于狱中。

第十审时,法院判阿梁罪名成立,秋后问斩;中央法司亦“已降指挥处斩”。但行刑前,阿梁又一次喊冤翻供,朝廷只好“复差江东提刑耿延年亲勘”。这一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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