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修订,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将加大抽评比例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程序。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此外,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还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学位授权点“体检”

据悉,该《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根据《办法》,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记者注意到,去年召开的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就曾提出,要加强外部质量监督,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

我国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指出,本次评估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

但是在评估工作组织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具体等,亟待对《办法》作出修订完善。

让合格评估“长牙齿”

据了解,此次《办法》修订,强化了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

同时,进一步明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引导高校聚焦重点、凝练特色、提升质量。

例如,此次修订细化了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要求。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

同时,细化自我评估程序要求,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各单位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上述负责人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

《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作出区分,要求评议专家组应针对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强调考察本学位点支撑研究生学习科研的条件建设、组织保障等条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课程思政、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生党建工作等思政教育情况。

《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明确了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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