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能否并轨

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怪象——法院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做,也委托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生做。

尽管法医学界和临床医学界都认为医疗鉴定应当“并轨”,但对如何并轨却意见相左——都想把对方并到己方的轨道上。

责任编辑:钱昊平

图为河南安阳一临床司法鉴定所,还挂着法医鉴定中心的牌子。 (IC PHOTO/图)

2021年4月1日,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施行。这是自医学会2002年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工作以来,中华医学会首次就鉴定问题出台规则。

中华医学会此举,是落实国家卫健委相关文件的结果。2021年1月6日,国家卫健委专门就加强医疗鉴定工作发文,要求各级医学会“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由于医疗鉴定领域存在法医做鉴定和临床医生做鉴定两种不同模式(俗称“双轨制”),医学界和法学界对其诟病颇多。早在2007年,作为原卫生部机关报的《健康报》就曾组织研讨会,认为双轨制的存在不仅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也关系医疗体制、司法体制及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呼吁医疗鉴定“并轨”。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两年前,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卫健委与司法部曾联合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直到现在,《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出。

有业内人士认为,《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实施,表明医疗卫生系统试图夺回医疗鉴定领域失守已久的“阵地”,临床医生与法医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多年的博弈将再度面临一个节点。

“老子给儿子做鉴定”

“两个部门在抢这个阵地,司法部门已经(基本)把它纳入自己这边,卫生部门想抢过来。”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卢意光所说的“阵地”,指的就是医疗损害鉴定,该类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鉴定结论往往决定判决结果。

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怪象——法院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做,也委托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生做。

在管理体制上,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学会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由此形成了医疗鉴定“双轨制”格局,这一状况存在了几十年,医疗鉴定到底应该由谁来做,也争论了几十年。

据相关文献记载,在20世纪80年代,病人因为医疗纠纷起诉医院,只能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司法鉴定,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有可能胜诉。此后随着民法通则出台,这一状况受到法学界质疑,认为与民法通则精神不符。

发生在天津的李新荣案,改变了“医疗事故鉴定”一家垄断的局面。

1984年,天津女工李新荣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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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汪亚纯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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