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婚前性行为”是否应该进校规

许多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发生婚前性行为,初衷也是为了爱护子女。婚前性行为也可能会对学生身心产生危害甚至一些不好的后果。这或是一些学校维持这些规定的原因。但这些关切或问题恐怕更适合通过代际沟通、科学的性教育而不是强制规定来解决。尤其大学生是成年人,应该把成年人当成年人,用成年人的方式来解决成年人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斌

(IC photo/图)

最近,多所大学校规中禁止婚前性行为引发热议。譬如: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将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如若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少高校也有这类规定。

客观地说,这类规定早已有之,并不是最近才有的,那时候的社会观念较为保守,对婚前性行为视为洪水猛兽可以理解。不过时至今日,环境已然发生变化。

首先,看法律规范,中国合法性行为年龄为14周岁,是成文法硬性规范。

14-18周岁之间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双方自愿出了事,司法机关不介入,但当事人的家长可能会在私底下协商。而达到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是双方出于自愿而发生性行为,不但司法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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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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