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首修:“安全港”“停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带来什么?

新增的“安全港”制度,即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相关市场份额低于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标准,原则上不予禁止。这可理解为豁免制度。

“停钟”制度给双方留出更为充分、灵活的时间。企业判断是否继续实施集中,执法机构也能节约执法资源。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行政性垄断,补充了事前审查,从源头减少违法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法规政策出台。

(本文首发于2021年10月2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张玥 助理编辑 温翠玲

虎牙、斗鱼合并案就是一起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于2021年7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叫停。 (视觉中国/图)

时隔十三年,反垄断法首次迎来修法。

2021年10月23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第二次向公众公布,首次公布是在2020年初。

对比两版草案,保留下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停钟”制度、针对行政垄断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个人和单位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新增的是在垄断协议下引入“安全港”制度,尤其是针对互联网平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增加了原则性条款,回应当前数据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热点问题。

从公布的修正草案内容来看,修法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反垄断法框架设置,共八章,增补了具体条款,由原先的57条增加至70条。

针对此次修正草案的变化和亮点,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以及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延喜。

设立“安全港”,执法机构抓大放小

南方周末:修正草案写道,“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相关市场份额低于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标准,原则上不予禁止。”这意味着为市场主体增加了“安全港”制度。如何理解这一制度?

刘延喜:在垄断协议中设置的“安全港”制度,可以理解为豁免制度。现行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法律框架,第十五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情形。

新增的豁免制度,或者说是“安全港”制度,是从市场份额角度来考量,未达到相应市场份额标准的垄断协议当事方可能被豁免。原因在于,垄断协议的形成有企业自身原因的,有可能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并且可能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不是必然会产生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只有垄断协议的危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用市场份额作为一种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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