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独立”又不“懂事”, 20岁的独董制度因何争议不断?

“独董(制度)落地后,至少经历了三次大的争议和挑战。”问题的焦点都围绕在独董的独立性上。

独董的反对声几乎没有任何效果,一旦独董发出异议,就成了“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存在。

有关独董的设立以及权力,在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文件中都有提及,但尚无文件谈及独董的责任边界问题。

(本文首发于2021年11月25日《南方周末》)

发自:上海

责任编辑:张玥

康美药业案判处五位独立董事共计赔偿3.69亿元,引发了A股独董“离职潮”。 (视觉中国/图)

有“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之称的康美药业案仍在发酵。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该公司(*ST康美,600518.SH)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引人关注的是,该公司五名兼职独立董事均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人总计赔偿金额高达3.69亿元,而根据公司年报统计,其平均月薪仅万元左右。

独董似乎成了“高危职业”。据财汇大数据统计,不到十日内已有二十余名上市公司独董辞职。

2001年,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式推行,以“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管)”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也成为上市公司标配。但由于缺乏独立的选拔、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机制等,A股独董们长期处于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尴尬位置。

反对者们称,独董仅仅是外部顾问,相比公司管理层而言,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权限小、收入低且往往容易受到管理层蒙骗,如此重罚(指康美药业五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权、责不匹配之嫌。

支持者们则指出,当前法规、条例均没有细化关于独董是否认真履职的惩戒机制,以往案件中,独董遭遇的惩戒大多只是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少量罚款,威慑力远不足以保证独董能够勤勉尽职,独董不应是公司治理的“花瓶”。

1.4万名A股独董

“独立董事”这一角色起源于美国,也被称作非执行董事。设置独董的目的是为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股东们的集体利益。

1993年“青岛啤酒”(00168.HK)发行H股,成为内地第一家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在证监会于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到了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H股公司需设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此后,陆续有A股上市公司自发引入独董制度。

但此时的独董制度只是一项选择性条款,不要求上市公司强制实行。

“1999年底,有关部门开始酝酿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一位曾参与制定相关制度的前监管人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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