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刷脸”不能进楼,他起诉物业胜诉了

顾城是一个26岁的年轻人。在他看来,自己这场诉讼的价值在于,给那些在生活中遇到麻烦事的人做个示范,告诉他们,其实有机会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感觉身边的一些朋友对维权这件事的畏难情绪太重了。这的确和维权成本高有关,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们自己对如何维权这件事不了解,就会害怕。”

刘晓春建议,对人脸识别的后续立法中,应当细分哪些领域可以使用,哪些领域不可以,对于不可使用的领域,要对存在什么样的风险进行具体测算。

责任编辑:吴筱羽

2019年11月,成都某小区,加装了人脸识别的门禁系统。 (视觉中国/图)

这是一个和普通门禁差不多的装置,只不过多竖了块iPad大小的显示屏,上面还有个摄像头。从外观上看,门禁上还安装了磁卡感应区,但住户顾城询问是否可以使用实体门禁卡出入时,物业回应得很干脆:不行,只能“刷脸”。

事情发生在天津某经贸中心,一座在当地管理情况有些“复杂”的大厦,3栋高层建筑容纳了5000多套居民住房、400家商户。在物业给出的解释里,这栋楼情况“特殊”,要求“刷脸”是为了保障住户安全。

但顾城无法接受这个强制“刷脸”的理由。

他在2021年8月起诉了物业公司。9个月后,2022年5月25日,他收到了二审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物业删除他的人脸信息,并提供替代的通行验证方式。

6月8日,顾城收到了物业转来的赔偿金6275元,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但至于如何进楼,物业目前的答复是,替代方式还没有最终确定。如何删除他此前录入的人脸信息,也还需要和法院沟通确认。

该案二审判决中引用了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物业不能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

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是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民法典中提到,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该征得个人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愈发完善。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规定个人有权向处理者查阅、复制,以及有权请求更正、补充和删除相关信息。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顾城的案件,为人脸识别在物业管理的运用这一具体场景给出了清晰的认定,也给用户反对仅以刷脸作为通行验证方式的操作予以了认可。

类似涉及人脸识别的案件不止这一桩。2021年8月26日,和顾城案时间相近,湖南一位实习律师因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校对:胡晓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