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体婴儿J与M的故事: 普通法法官是如何立法的?

大法官们常常也是法理哲学大家,他们对一个案件多方面的分析在未来都可以被引用或者被区分。每个案件中确定的最根本的原则一般只有一两条,为决定那个案件本身的胜负原因。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16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图文无关)四位高级法官从完全不同的四个方面切入了他们的主判决。 (人民视觉/图)

众所周知,法官立法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独特传统。普通法中的经典先例,是自下而上一步步上诉上诉再上诉的案例。在这一层层上诉的过程中,它们被无数次辩论分析,从中浓缩出指导今后类似情况的逻辑原则。大法官们常常也是法理哲学大家,他们对一个案件多方面的分析在未来都可以被引用或者被区分。每个案件中确定的最根本的原则一般只有一两条,这一两条原则决定那个案件本身的胜负原因,拉丁文为Ratio decidendi,即原因。但同一个案件中常常有其它也比较重要值得提出的问题,拉丁文称之为Obiter dictum,字面意思是顺便说,指的是附带原则。于是乎,一个经典案件中会牵涉或产出多个原则。

这里用Re A (conjoined twins) [2001] 案例来举例示范。

此案牵涉到一对连体婴儿J 和M。她们下腹部身体连接,虽然两人都有各自的脏器,M的发育落后于J, 而且M是通过共享J的动脉来进行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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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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