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高度可能性”:一份判决书里的重要细节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不同?性骚扰行为为什么具有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哪些收集证据的困难?

吕孝权说,这是他见过对此论述最完整的一份判决。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特别是权力关系控制下的高校、职场性骚扰的特点做了分析,考虑了这类案件收集证据存在的困难。

在靳文静看来,如何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同时不让无辜者被诬陷,把握好其中的度,是对法官的挑战。

(本文首发于2022年10月27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吴筱羽

(梁淑怡/图)

收到法院下达判决的短信,是在2022年9月19日下午4点多。那天是星期一,小羊(化名)还在上班,她偷偷在工位上用手机打开了链接。此时距离她的公开举报已经过去三年多了。

事情一开始,是尚在中央美术学院上学的小羊向学校举报导师姚某某性骚扰、收受学生礼品。那是2019年6月,她24岁,念研究生一年级。

后来,小羊成了被告。姚某某先是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小羊犯诽谤罪。法院以“缺乏罪证”驳回后,姚某某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小羊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调查取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现在,这份判决就躺在小羊的手机里。

28页的判决书,小羊先是直接翻到最末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她侵犯了姚某某的名誉权,还要支付赔偿4500元。

再耐着性子,从头开始细读,她才发现,判决中认定她侵犯姚某某名誉权的,是她在举报文章中的一处表述:“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这是小羊听来的传言,她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小羊所描述的姚某某对她进行性骚扰以及姚某某敛财、扣留学生作品等内容,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让小羊意外的是,判决书中,认定姚某某对她进行的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民事案件中,这意味着被认定为很可能发生的事实。

千千律师事务所(下称“千千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为小羊提供了法律援助。当千千所的官方微博发布了判决中法院对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论述内容时,网友的评论却发生了分歧。有人质疑:证据都是事发后的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难道举报人说什么就认定什么?

对判决的不同看法,背后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不同?性骚扰行为为什么具有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哪些收集证据的困难?为了厘清这些问题,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一些长期关注性骚扰问题的法学学者和律师,请他们就这份判决及同类案件进行分析和解读。

从举报到被告

没有性骚扰发生时的直接证据,怎么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从向学校递交举报材料那天起,小羊就面对这个难题。

在小羊的叙述中,姚某某的三次性骚扰密集发生在2016年。

第一次是在2016年2月初,放完寒假刚开学,姚某某让她单独到画室交假期作业,在那里,“他说我吃胖了,作势就要抱我,还摸了我屁股”。

过了大约半个月,2月底,姚某某带着学生们去福建写生。有天晚上,他在饭局上让女生们喝酒,小羊喝了一大杯红酒,醉了。饭后,他们一块乘摆渡车回酒店,姚某某坐在她旁边,“他说我摸摸你心跳得快不快,然后就用手上下摸我的胸部”。

再然后是6月,姚某某又让小羊单独去了趟工作室。即便小羊有意穿了长袖长裤,姚某某还是借着夸赞她的书法作品,用手拍了两下她的屁股。

性骚扰的发生,和意识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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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be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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