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开发商采集人脸信息案胜诉,避免成为“透明人”依然很难丨快评

同样是消费场景,机场与高铁站等敏感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正当性,就明显要比楼盘采集人脸要高得多;在“必须刷脸”的消费场景比如某些网络平台/支付平台,用户可以从人脸采集里分享平台方的收益,或是享受一定的便利(安全性另当别论),必要性也要高出“人脸信息成为商家免费产品”的那些场景;又或者在一些需要特别安全保障的场所,人脸识别甚至会是被采集者为了保障正常生活秩序的合法需求(比如私人住宅,高档酒店,机舱,驾驶室)。

责任编辑:陈斌

日前,苏州张女士状告开发商采集人脸信息侵权案胜诉。

事情是这样的:半年前张女士在中介陪同下看房,但未签约;半年后,张女士在另一家中介陪同下到同一楼盘看房并成功签约,当时中介许诺将退还张女士一半佣金。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中介却被开发商告知,张女士第一次来访时已被采集人脸信息,因而属于自然到访客户,佣金不予支付。张女士起诉开发商非法采集人脸信息,诉愿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要求开发商赔礼道歉并删除人脸信息。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2021820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在本案中,开发商采集人脸信息既非出于“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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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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