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新条例还有八处建议修改

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转移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条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拆迁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然而,政府有权批准吗?

责任编辑:戴志勇

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转移和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十条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拆迁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然而,政府有权批准吗?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我认为,有以下条款需继续修改:

一、关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列举。第三条第五项,将原稿“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中的“城市居民”改为“危旧房居民”。

理由:“城市居民”概念过于宽泛,应突出危旧房改造目的是改善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且与以后条款中90%以上居民同意的征收程序要件呼应。

二、关于政府在公告期间听取意见程序。第十条相应部分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内,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理由: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较为严格的听证会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的程序,可以灵活多样。

三、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和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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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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