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低于8%。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高于12%。 182个公益社会团体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