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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典型错案,更需制度托举 | 法眼
在“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典型错案的纠正中,不需要太多专业判断,也无需承担什么压力,只需顺应显而易见的事实。这种纠错,是常识胜利,不是制度胜利。 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建构起源头预防、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再审救济的全过程治理体系。 -
平冤之路:“纵”与“枉”之争二十年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和受访学者看来,回望过去20年,无论是因真凶出现、利用DNA 技术彻底洗清的冤案,还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疑案,抑或是徘徊在再审程序中的悬案,在这些个案中,权利保障愈发成为纠正错案、监督司法的民意共识。 张飚认为,发现并纠正冤错案的办案人员若得不到肯定,对他们自身是一种埋没,也难以激励后来者。他建议,建立案件监督激励机制,让办案人员在审查监督纠正冤错案中获得成就感。 -
母子皆“罪”:17岁学徒工杀人疑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足印、作案工具尖刀都不能确认与于新建关联,且于新建有罪供述不稳定,认定他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出狱后,于新建应聘过两家快递公司,都过了试用期,但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时,因有案底被劝退。 -
记住赵作海
记住赵作海,记住赵作海案的教训,是对赵作海们最大的纪念。这是存者之于殁者的意义。愿他安息。 -
“冤案平反的象征”赵作海病逝:自由、钱与不安稳的晚年
赵作海的平反有一个偶然因素——亡者归来。他的遭遇“推进了中国命案制度的改进,不再强求‘命案必破’,理论上会减少很多冤假错案”。 11年牢狱生涯切断了赵作海的社会化过程,那笔赔偿款也没给他换来安稳。他在人前活成“冤案受害者”,在人后像一个在原地转圈的老头。 -
悬疑推理作家访谈录丨时晨:开书店的推理小说家
“日系推理在国内的阅读和销量完全是碾压级的;欧美推理要分阿加莎·克里斯蒂和其他作家两类,阿加莎的销量远不是其他欧美推理小说作家能相比的……” “我本质上是不信任推理的——如果现实中破案都完全依靠逻辑推理,那么肯定会有很多的冤假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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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同时也证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是冤案。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看,判决书所列十多项证据,除女方的说法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疑点,都没有被采纳。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宣布邸某无罪,充分证明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 事实上,女性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再以报警强奸威胁敲诈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见。日前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个犯罪团伙就让团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敲诈勒索。该团伙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还有3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到邸某案,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公检法三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办了错案,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冤案受害人就了结,责任人却不用负任何责任,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失去了意义。 -
“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 快评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5年,最高检发布了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况下,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
蒙冤入狱29年获787万多元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丨快评
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止于翻案、赔偿,让案件查办审判过程中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责任,才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
张玉环案平反为何花了26年?司法官反思冤案“隔代纠正”现象
聂树斌案的平反用了22年,呼格案用了18年,佘祥林案时间短一点,11年,那是因为有“亡者归来”。为什么我们不能在同一代人的时间里解决呢? 张玉环案得到纠正,这26年中,司法系统内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在推动?他们是谁?面临哪些压力?怎么纠正的? 司法权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权的矛盾,其实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矛盾,也是冤假错案“隔代纠正”现象不能根除的真正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