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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应有“例外情形”?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修改民法典
我们要重新审视的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家暴,还要不要适用离婚冷静期? 一些典型案例里,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甚至离婚登记现场仍发生家暴或伤害行为。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协议离婚摆脱困境的家暴受害者而言,冷静期可能成为“风险期”。 -
沧州杀妻案一审判死刑,律师称家庭不应成家暴保护伞
这个案子最后这样判,它在涉家暴案件中应该也会是非常有影响力、非常典型的案例,会对未来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需要公权力机关突破“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受害者平均被家暴35次才选择报警,可见受害者在其中会有多少纠结。 在近两年,不少家庭暴力案件都是罪轻化处理。公众担心“家庭”这把保护伞会弱化对这类恶性案件的处理。 -
“她的死亡不该发生”:从“继女之死”谈强制报告制度落地难
这个案子完全可以考虑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启动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属于没有履行强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没有履责,怎么处罚,规定不是很明确。派出所不立案调查,村委会最多问问情况,最后受害者只能回到家里。 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向有关机关报告以后,如果他遭受被报告人家属的打击报复,怎么进行保护,这些目前也没有明确。 -
发现孩子被家暴时,每个人都可以报告
疑似因长期家暴跳楼身亡的围棋少年,不是家暴阴影下的第一个受害者,也不大可能是最后一个。围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既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又要确保制度的震慑力,这种微妙平衡的把握,依然需要在长期实践中不断磨合 (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
“婚姻不是家暴的保护伞”:遭家暴16次女子,当庭被判离婚
法官当庭宣判,两人解除婚姻关系,2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小谢。她打算第二天就去接孩子,一起过六一儿童节。 小谢想对同样处在家暴困境中的女性说,不要觉得遭遇家暴丢人。“丢人的不是受害者,是施暴者。” -
合肥男童坠楼背后:儿童家暴受害者救助之难
是“规劝”,还是“家暴”?是“吓唬”,还是“过失伤人”?长丰男孩跳楼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传播开后引发了极大的争论。 “儿童(遭遇)家暴跟成年人(遭遇)家暴不一样,有一定的隐蔽性,也更难求助。”儿童家暴像是一个“隐蔽的角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也没有有效的应对。 -
重庆一女生遭多名女生霸凌:当消除对霸凌者性别的刻板印象丨快评
2016年,央视记者搜集了一百部校园暴力视频进行了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百部视频中,校园暴力的当事人主要是女性,遭遇暴力伤害的受害者中,男学生占14%,女学生占85%。而在施暴者当中,女性施暴者占82%左右,男性施暴者占18%。” 注意,上述比例当然不能等同于校园内男女实际施暴及受暴比例。目前,也没有这样的统计。就物理霸凌而言,男女或差别不大,有男女家暴数据为旁证。据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国22.9%的女性与19.9%的男性遭受过家暴,男性仅比女性低3个百分点。 -
3个月保护16位女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跨出婚姻家庭边界
新妇保法实施至今近三个月,根据公开报道梳理,各地根据新规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至少已经保护了16位女性。 一对夫妻间发生家暴,在没有保护令的状况下,警方出警时,受害者伤情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治安处罚,再严重就是刑事处罚。而如果伤害程度没有达到上述两种情形,警方只能作劝导。 在万飞看来,保护令能起效,更多是种心理作用,“对受害者来说,收到保护令能获得安全感;对施暴者是种威慑,意味着动手后会受到法律制裁”。 -
那些被家暴的男性,选择藏起来
“我们最初是从家中学得用暴力来解决人与人、团体或国家之间的冲突。所有解决问题、恶化问题、制造问题的策略,都是从家庭学来的。” 从整体上来看,男性与女性遭受家暴的比例接近,而具体到婚姻关系中,受害者以女性居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一周后,邹艳丽接到了当事人杨某的电话,问她能不能撤销,问及原因,才得知杨某因为保护令遭到了嘲笑。 -
以专业性破解“家事论”:反家暴社会组织在路上
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家暴案件的处置往往以受害者的妥协为代价,“批评教育”成为针对施暴者的常用措辞。但是,调解不等于调和,“双方过错的相互抵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正因为隐秘的家庭暴力受到社会观念的牵制,反家暴更应该得到专业的服务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