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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运动队走私枪支配件的教练员
    田红在上诉状中写道:“体育项目的耗材,不是武器;为射击运动项目更换配件,不构成走私武器罪。” 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运动枪支进行单独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于枪支的定义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南方人物周刊 4小时前 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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