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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警惕的“占坑式辩护”丨法眼
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占坑式辩护”使该制度出现了异化。 针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以及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的人,即使被追诉人拒绝律师辩护,也应为其指派律师,这种必要的“法律家长主义”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
“占坑式辩护”难解背后:刑辩律师的新老“三难”
如何解决“占坑式辩护”,理论及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一种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一次当事人,以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刑诉法过去3次修改都扩充了辩护权的具体内容,但每次新增权利的实现都面临着形式上的障碍,主要矛盾是权利行使的受阻和不畅。 -
被舆论误导的杜克大学轮奸案
2006年,一名被媒体塑造成悲情母亲的被“强奸”舞女,最后居然承认了通奸事实,引发美国媒体、学界乃至社会的反思与检讨。发生在美国的这起案件尤其是后来的检讨,值得中国司法机关、学者和民众参考。一边倒地站在所谓弱者一边,对“有权有势”的所谓上层强者未审先判,对为强者辩护的人进行道德审判和人身攻击,都是不正常的。 -
被害人身份对强奸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句“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惹了大麻烦。或许我们说,因为“性工作者”的职业身份,使法律对指控侵犯其性权利的被告人的认定更为谨慎,使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得以充分展开,可能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