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提法

“死刑立即执行”片面强调快,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救济时间,存在“误杀无辜者”的巨大风险。

责任编辑:苏永通

“死刑立即执行”片面强调快,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救济时间,存在“误杀无辜者”的巨大风险。

建议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称谓,将死刑判决区分为“死刑的判决”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这一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变更程序存在冲突,不利于纠错和死刑犯权利的救济。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死刑变更包括,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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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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