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责任编辑:陈斌

司法的公信力必定要建立在一份份具体判决是否令人信服的基础之上。(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4月20日《南方周末》)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司法的公信力,必定要建立在一份份具体判决是否令人信服的基础之上。那么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呢?在说出我的答案之前,我想先讲一个记录在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

大约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有一名叫做吴汝求的年轻人,到法院控告继母王氏侵吞了他父亲的财产。吴汝求的父亲叫吴和中,是一位贡士,家道殷实,发妻早逝,留下一子,即吴汝求。在儿子七岁时,吴和中娶了王氏为继室。老夫少妻,吴和中自然对王氏很是疼惜,并依着她的主意,购置了不少田产房产,都以王氏奁产的名义立契。

嘉定九年(1216)九月,吴和中去世,未久王氏便带着她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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