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美国起诉红黄蓝,到底靠不靠谱?

不同于中国民事司法中一直奉行 “息诉宁人” 的政策导向,美国是允许受害人通过维权来获得高额利益的。

美国学者海尔顿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来遏制不法行为,有着很强的正向社会效应。

近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下统称“红黄蓝”)虐童事件持续发酵。经过多日调查,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已经查明幼儿园老师刘某某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罪并将其刑事拘留,至此,红黄蓝幼儿园虐童的事实基本浮出水面。虐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幼童人身权利的行为,相关责任人不但要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同样也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红黄蓝幼儿园是一家在美股挂牌的上市公司,市值已经达到数亿美元。不同于中国民事司法中一直奉行 “息诉宁人” 的政策导向,美国是允许受害人通过维权来获得高额利益的。

美国学者海尔顿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来遏制不法行为,有着很强的正向社会效应。因而,在经常见诸于报道的美国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动辄能够获得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高额赔偿。这种级别的赔偿金额在我国是难以想象的,也是没有先例的。

那么这里就留给了受害幼童家长们一个问题,要不要去美国起诉红黄蓝?

根据新浪财经报道,有美国华裔律师已经征集了多位受害方家长,准备在美国对红黄蓝提起诉讼。该律师称:“虽然事件发生在中国,红黄蓝的业务也都在中国,红黄蓝上市主体作为被告人在美国纽约上市,在美国融资,只要满足这点就建立了最低联系,可以在美国对其发起诉讼。”

其同时还直接指出,红黄蓝上市主体对于此次事件存在人事上的过失责任,即雇主知情或应该知情所雇佣员工的相关背景,在员工背景存在特定危险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华裔律师的观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或许还要具体分析。

美国在司法管辖问题上有一个著名的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statutes),简单的说就是只要涉诉事实和美国的州内存在某种程度的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时,该州就享受司法管辖权。

由于国内特定行业对外资有一定准入限制,因而境外上市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的话,要要经过一些列复杂的法律架构。而正是因为这些架构,或许会对境内侵权行为的赴美索赔在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的问题上设置一定的障碍。

在红黄蓝的上市构架中,采用的是一种VIE(协议控制)的标准法律构架。即创始人和其他投资人在境外成立SPV(特殊目的实体),再由SPV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成立WOFE(外商独资企业),然后通过WOFE与境内实际经营相关行业的内资公司签订一些列的协议,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获得境内经营的利润。

如下图:

在红黄蓝的构架中,我们重点关注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个是前文提到到SPV,也就是红黄蓝最终在美国上市的公司:RYB Education Inc(美国红黄蓝教育,注册于开曼群岛);另一个就是国内具体经营幼儿园业务的境内公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具体负责幼儿园的运营、宣传、加盟的事项,直接控股或者全资入股了全国各地数十家的红黄蓝幼教育的子公司。这次虐童事件的最终责任主体,也是这家公司。实际上,美国的上市公司和境内的运营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是两家完全不同的法人实体。

估计大家看到这里,可能都一头雾水,搞不清楚这两家公司到底什么关系了。举个例子或许更好理解。

在美剧《权利的游戏》中,男主角琼恩斯诺所在的史塔克家族,是剧中维斯特洛大陆北部的一个大贵族家族。在史塔克家族的领地内,有其他很多依附并效忠他们的小贵族家族。这些小贵族与史塔克家族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通过宣誓效忠来获得史塔克家族的庇护。史塔克家族也乐得利用这些小家族维护领地的统治。

在这些家族中,其中有一家就叫卡史塔克家族。这个卡史塔克家族虽然名字里也有史塔克三个字,但是跟史塔克家族其实不是一回事,剧中还曾倒戈敌方。

红黄蓝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美国红黄蓝教育就像史塔克家族,而境内经营幼儿园的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好比卡史塔克家族。两家公司的VIE协议关系,实际上就相当于卡史塔克家族向史塔克家族的宣誓效忠关系,都是一种契约而已。

正是由于两者都是一种松散关系,而不是直接的子母公司或者血缘关系,因而到了真正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的时候,还是各管各的。

根据纽约州法律《New York Consolidated Laws, 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的规定,要在纽约州起诉,案件的被告公司必须在纽约州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在纽约州有侵权行为等情形。

而本次红黄蓝虐童事件的北京红黄蓝公司本身不在境外经营,虐童行为也发生在国内。只是通过宣誓效忠的VIE协议,间接向美国红黄蓝公司提供利润。因此,在是否符合美国长臂管辖的最低联系的要求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个人暂时持保守观点。

虽然在管辖问题上目前并不乐观,但是去美国起诉仍然不失为一种维权的选择。由于美国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上市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体系,而重大诉讼、热点事件也往往会成为SEC进行专项调查的重要契机。

如果SEC在对红黄蓝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又诸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严重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时,那么红黄蓝将面临更加致命的打击。而且,重大丑闻引起的诉讼备受社会关注,也将直接影响到红黄蓝公司的股价走势。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即便起诉过程存在障碍,也不排除红黄蓝公司为了及时止损,主动要求和受害家长达成和解,进行高额赔偿。

或许华裔律师也正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了“避实击虚”的策略,以维护受害方的利益最大化。我们拭目以待,继续关注事件的后续走向。

来源:南都周刊

网络编辑:吴悠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