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翻供与重审”

宋代的“翻异别勘”:在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当于提出上诉),则重组法庭,重新庭审。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李玫琦 张钊

 

(本文首发于2018年1月25日《南方周末》)

宋代的“翻异别勘”:在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当于提出上诉),则重组法庭,重新庭审。

简单回顾一下华夏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从《尚书》确立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原则,到宋代对法官“失出人罪”几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再到清代繁复的“审转”制度设计,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一则核心价值观:慎刑。

清代的“审转”,是一项层层复审的司法制度:“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级复核,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清代审级之多,为历朝之冠,一个重大刑事案一般都需要经过州县-府-臬司-督抚四级复审,而且“审转”是主动性、强制性的,不管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诉,都需要走完四级审讯。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当然是为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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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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