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法院判了无权管的案子,如何收场

一起刑事案件,榆林中院没有管辖权,但不仅管了还判了,被陕西高院发回重审;最高法院也批复认为榆林无管辖权。

责任编辑:苏永通

2018年4月,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崔永利/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6月14日《南方周末》)

一起刑事案件,榆林中院没有管辖权,但不仅管了还判了,被陕西高院发回重审;最高法院也批复认为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检察院认为案件已判,退回检察院于法无据;内蒙古乌海拒绝接收案件,阿拉善盟右旗警方曾以该案属于经济纠纷而撤案。

检法两家均上报,等待最高检与最高法协商处理。

“(案件)处于(管辖)真空状态,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当了二十多年律师,车小刚头一回碰见,一个案子在管辖程序上走进了死胡同。

他的当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案件发回榆林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批复,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中院欲将案件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一度遭到拒绝。

榆林市政法委还曾出面协调,希望将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但乌海不愿意接收。

而在“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当地司法机关早在2012年初接到报案时,就以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撤销了案件。

2018年4月,车小刚拿着李秀海家属签的委托书,到榆林中院阅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但)检察院说,法院没出文书,只把案卷抱了过来,这算什么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托书。”

陕西高院和陕西省检察院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案已上报至两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是,最高检商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此案源于一份临时合同。

2010年12月,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政府将一处煤矿区段以灭火工程公开招标,温州矿山井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中标。

李秀海参与经办过部分投标事宜。2011年1月29日,他与温州井巷公司负责人签订了一份《承包灭火协议书》。

协议书共四页。前三页显示,乙方(李秀海)负责该煤矿三号矿区的残煤清理、火区回填平整等工程施工,清理出的残煤归乙方自己营销,营销所得为乙方灭火工程费用;承包金额4500万元,第一期付款810万元,剩余3690万元赠送。

第四页,甲方(温州井巷公司)负责人在签名下方写明:“临时合同年后重签”。

“我听我弟弟在法庭上说过这事。当时政府已经内定要把工程给温州井巷公司,我弟弟帮他们跑了好久,一旦正式中标,要是没有我弟弟的份,他不放心。”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说,“29号马上要过年了,我弟弟让他们先签个协议,他们说行,先签个临时的,过完年正式中标再签正式的。”

据李秀海一审辩护律师杨汉德介绍,这处矿区最早由浙江人杨芬苗无证开采。榆林人康飞通过朋友认识了杨芬苗,希望合作开采。杨芬苗了解到矿区被承包给乌海人李秀海后,对康飞称,已与李秀海联系好,康飞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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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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