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歧视70万艾滋病人?

意外伤害险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即不予理赔),是否构成了对70万艾滋病人的歧视?法律学者、保险学者和保险公司,对此却各有看法。

责任编辑:傅剑锋 赵凌

昆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李伟(化名)认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歧视了艾滋病人,他因此把该公司告上法庭,此案7月底将开庭。

李伟在今年3月买了该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卡。买后才发现,卡上写有“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得清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艾滋病患者李伟认为“白买了这份保险”,他想退保,但业务员不同意。

李伟认为这是有歧视含义的不平等条款,遂找到了律师汤容。

汤容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但意外伤害险条款中,并没有单列出比艾滋病传染性更强的任何一种甲类传染病,所以该条款涉嫌构成歧视。

在多次向该保险公司与保监会交涉未果后,李伟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的条款无效等诉讼要求。

但南方周末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并非只有该保险公司作了这样的规定,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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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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