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5月29日
南方周末
2008-08-26 09:01:41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新华网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在北京举行,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并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可定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
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判刑越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据介绍,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印度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莱则规定处7年监禁。
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受贿可定罪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务的犯罪作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对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加两款,以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
新增条款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它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专家表示,刑法的这一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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